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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法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蒐集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行銷(O四O)。
 (四)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O九O)。
 (五)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般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特種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為之通報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您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給付。

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www.skinsurance.com.tw,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公司0800-789-999免付費專線。
本告知事項若有更新時,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


112/11/02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