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

道路救援

服務適用條件
投保新光產物保險之特定險種或任意險保費達滿額條件之客戶,即發給道路救援卡,詳細服務內容及免費拖吊里程數請洽本公司服務人員。
(投保內容如有異動,致未符合道路救援服務資格者,將自異動批改日起自動失效)

服務車輛限制
1.本服務僅適用車身總長5.2公尺(含車頭)、車寬2公尺及車身距離地面15公分以上之一般自小客車,以及車重3.5噸以下之廂型車或貨車。
2.各類租賃車、保姆車、露營車、特種車、運鈔車、競技車、殯葬車、冷凍車、採訪車、營業車、保全車、改裝車,均不在服務範圍。
3.拖吊服務以空車為限(不含載客及貨品);若保戶要求載貨,其額外費用需現場議價;並由拖吊服務人員徵求保戶同意自費後執行。
 4.於國道/快速道路施救之車輛車身距離低於15公分或是車輛新車價超過200萬者,依高公局/公路總局公告之小型車拖救基本費率為準(僅支付基本費用1500元,超出費用自付)。

申告服務應注意事項
1.保戶車輛因機械故障或意外事故致無法行駛時,請撥打保單登載之道路救援專線申請服務,未經專線申請者無法享有免費服務。
 2.持卡人申請拖吊服務時,需陪同救援車輛至指定地點辦理交車事宜。
 3.本項服務僅限從事故發生地拖吊至目的地,不另含服務廠再拖吊至另一服務廠或其他目的地之運送服務。
 4.有效期限內免費服務以三次為限。
 5.不論服務項目是否異同,本公司對同一車輛同一天限提供一次救援服務,第二次(含)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6.本項服務以台灣本島內救援車輛所能行駛之道路為限。若因颱風、淹水、坍方、地震、戰爭、暴動、集會遊行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之因素所致無法服務者,將於道路暢通後始進行救援服務。
 7.拖吊里程之計算以駕駛台內之里程表歸零並經保戶確認無誤後起算。服務完成後請核對服務簽認單並於服務單上簽名,且向索取第一聯留底。
 8.高速公路局規定嚴禁於高速公路上實施急修服務;一般高架橋及快速道路亦嚴禁實施急修服務,故概以先拖吊至安全地點後再提供急修服務。
 9.起拖後收費站、過橋費需由保戶自行付費
10.為避免爭議恕無法提供開鎖服務。
11.其他自費項目判斷及報價,依道路救援專線人員或現場人員說明為準。
 (其他自費項目:全載、特殊作業、全吊作業、國道現場作業及其他加碼費等)
12.倘因實際需要調整服務內容者,以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為準。

緊急事故退費處理
於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若基於安全考量或情況緊急可由其他合法拖吊公司拖救車拖離現場,費用由保戶先行支付,再向所屬道路救援公司申請退費。
但須於開始拖吊前撥打保單登載之道路救援專線申告,並於事故發生之日一週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高速公路拖救契約三聯單   
2.救援服務公司為抬頭之三聯式發票
3.保戶之身分證或駕照影印本 
4.行照影印本
5.車輛進廠證明       
6.匯款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