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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Q&A

Q:營造綜合險的的主要承保範圍為何?

A:

  1.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於施工處所及保險期間內,承保營造工程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另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後亦可承保。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Q:何謂拆除清理費用?

A: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需進行修理或置換時,為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 、外來物或未受損承保工程所發生之費用。

Q:安裝工程險的的主要承保範圍為何?

A:

  1. 安裝工程損失險:
    於施工處所及保險期間內,承保機器設備於安裝及試車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Q:電子設備險的的主要承保範圍為何?

A:

  1. 電子設備損失險:
    承保電子設備於所載處所及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所需之修理或重置費用。
  2.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承保之電子設備中之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電子設備之事故,需予置換或其儲存資料需予重製時所需之材料及工資費用。
  3. 額外費用險:
    承保前述事故發生後,為繼續原有作業而使用替代電子設備所增加之租金、人事材料運費。

Q:機械險的的主要承保範圍為何?

A:於所載處所及保險期間內,承保機械設備因電氣或機械性事故造成之毀損或滅失。

Q:營建機具險的主要承保範圍為何?

A:

  1. 機具綜合損失險:
    於保險期間及所載處所內,承保營建機具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因保險標的物使用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予以理賠。

Q:拆除清理費用與修復費用有何差別?

A:

  1.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事故後,按照原有工程範圍必須重複施工之費用屬修復費用。
  2. 承保工程發生承保事故後,為進行修復工程時,若毀損標的物之殘餘物、外來物或未受損標的物有妨礙工程之修復,或根據工程合約屬於被保險人之責任而需予以清除運棄者,則屬拆除清理費用。

Q:複保險或保險競合時,兩張保單之自負額各不相同時,如何處理?(假設甲、乙兩張保單就同一損失項目之保額皆屬相同,自負額分別為50萬元及20萬元。)

A:

  1. 複保險時,各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因此在相同自負額部分亦應按相同比例分配,以期公平合理。
  2. 相同自負額部分為20萬元,如按保險比例分配,甲、乙各分配10萬元,因此,甲保單自負額為40萬元,乙保單之自負額為10萬元。

Q:主承包商投保CAR,有否將次承包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在發生承保事故理賠時有無影響?

A:

  1. 主承包商為避免次承包商施工品質粗糙,不願讓其知悉投保CAR,因此沒有將其列為共同被保險人。倘次承包商於施作工程中發生承保事故,保險人不能賠付予次承包商,但是否能賠付主承包商不無疑問?因民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工程損毀、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又主承包商根據工程契約,亦可請求次承包商回復原狀,因此並無損失。
  2. 主承包商將次承包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保險人直接將賠款賠付予次承包商,但次承包商又未能依約履行,造成主承包商損失重大,繳交保費又得不到賠償,又必須另行支付工程款。因此,主承包商在投保CAR時,應要求保險人加批受益人條款,或賠款逕付定作人條款。

Q:CAR與EAR之臨時工程,其在工程合約金額之意義?

A:

  1. 根據保險單之定義,臨時工程為建造或安裝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或工作所使用之輔助性工程,並得於該永久性工程部分或全部完成後廢棄、拆除或移作他用者。以房屋工程為例,其臨時工程可以包括:基地整理、拆屋工程、安全措施、工務所、臨時水電、臨時道路、勞安費用、鄰屋鑑定、運雜費、模板鷹架工程及零星項目。
  2. 臨時工程既非永久性工程,除了工資以外,其在合約所編列之費用,很多為設備之損耗費用,並非設備本身之價值,如工務所及事務機器設備。但工程結束無法再使用之便道、便橋、擋排水、圍堰等,其費用與主體工程之編列方式是完全相同的,甚至還包括維修保養費。
  3. 投保臨時工程之保險金額與主體工程相同,照保險單規定應為工程完工時所投入之全部費用,包括材料、工資、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

Q:CPM承保之民國87年份製造挖土機,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新品重置價格為200萬元,挖土機之油壓幫浦於某天遭竊,其重置需花費40萬元,在不考慮自負額之情況下,試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A:

  1. 該例為不足額保險,賠款應比例分攤,即:
    賠付金額 = 400,000 X 1,000,000 / 2,000,000 = 200,000
  2. 油壓幫浦為挖土機之零組件,雖修復係以重置之方式,但不能減扣折舊,且應以原廠牌之油壓幫浦賠付。

Q:已施工完成之工程毀損無法修復,定作人變更設計重新施工。

A:山區沿河道路新建工程(包含路基挖填方、擋土牆及駁崁等工程),因地震造成局部路段嚴重崩坍及路基土層流失,經評估災損範圍已無法按原施工規劃進行修復,必須變更設計改以橋梁取直方式施工。

案揭承保工程(備註一)因意外事故造成毀損或滅失,雖無法於現地修復或重置,而需改變設計易地重建,但對於承攬廠商(被保險人)已施作之原設計路段既已毀損滅失,承攬廠商(被保險人)其因此發生的損失金額部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備註一:承保工程:工程承攬契約或工程計劃所載明施作之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工作或臨時工程。

Q:已施工完成之工程毀損無法修復,定作人放棄原計畫不再重建。

A:

(1)攔河堰取水隧道工程於屆臨完工之際,因豪雨造成山洪暴發帶來大量土石,使原工址遭受掩埋且河川偏移改道,經定作人評估原工程計畫必須放棄不再現地重建。

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之案揭承保工程,經定作人評估必須放棄原工程計畫不再重建,然承攬廠商(被保險人)既因該已施作之承保工程毀損滅失而受有損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定作人及承攬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之辦公室新建於斷層帶,地震發生倒塌損失,並決定不予重建。損失發生前,定作人已依工程進度支付所有工程款予承攬廠商。

定作人既依工程進度,將受損案揭承保工程之工程款支付予承攬廠商(被保險人),則定作人因該承保工程毀損滅失受有損害,定作人為保險契約之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對於為被保險人之定作人負賠償之責。

(3)定作人非共同被保險人之辦公室新建於斷層帶,地震發生倒塌損失,並決定不予重建。損失發生前,定作人已依工程進度支付所有工程款予承攬廠商。

定作人既已將受損案揭承保工程之工程款於事故前,支付予承攬廠商(被保險人),則該承攬廠商未因該承保工程毀損滅失受有損害,保險公司無須對其負賠償責任;定作人雖因給付受損案揭承保工程之工程款而受有損失,然定作人並非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無須對定作人負賠償之責。

Q:已施工完成之工程毀損,定作人因地貌改變另行發包重新施工。

A:道路邊坡防護工程,工程總價1,000萬,於工程施工進度達50%時,因地滑造成全部已施作工程毀損,損失500萬。該工程因地貌改變,定作人決定原工程不再施作,另發包隧道工程以取代既有道路,隧道發包工程價5,000萬元。

已施作之承保工程因事故毀損滅失,該事故並造成地貌改變,定作人因此原工程不再施作,另行發包隧道工程取代既有道路,承攬廠商(被保險人)雖未依原設計修復或重置,但確實因承保工程毀損滅失受有損害,保險公司就已施作部分之損失500萬負賠償之責。

Q:臨時工程於主工程施工中或啟用後毀損。

A:

(1)承保標的為甲、乙兩棟建築物之房屋新建工程:

一、甲建築物已完成驗收,唯仍留存驗收時所使用之鷹架待拆除。

二、乙建築物搭設鷹架正進行施作外牆工程。

當工區遭遇天災致甲建築物於驗收時所使用之待拆鷹架毀損、乙建築物之外牆及鷹架受損。

甲建築物已完成驗收程序,僅驗收時所使用之待拆鷹架受損,該驗收時所使用之待拆鷹架,因無修復之需要,保險公司不負賠償。

乙建築物尚在施工,外牆受損需予修復、外牆施工所使用之鷹架受損亦需予修復,此受損害部分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2)橋梁新建工程,施工期間並設有交通維持便橋,在主橋梁通車前一天,因颱風造成交通維持便橋沖毀。因主橋梁在交通維持便橋沖毀後隔日即啟用,交通維持便橋已無需重新施作。

一、本案工程總價10,000萬,工程明細表編列交通維持便橋之費用包含:組立費用100萬、鋼材租賃費用800萬、拆除費用100萬。

二、租借鋼材之購買價格(重置價格)3,000萬。

本工程投保項目--

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備註一): 10,000萬

施工機具設備(備註二): 3,000萬

拆除清理費用:100萬

總保險金額13,100萬

新建橋樑已完工即將通車,且未因颱風來襲受有損害,而交通維持便橋雖因颱風來襲沖毀,但因主橋樑已啟用,已無再施作必要,因此該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無實質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鋼材為施工機具設備,因已遭洪水沖毀滅失,保險公司應依實際價值賠償。

備註一:臨時工程:為建造或安裝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或工作所使用之輔助性工程,並得於該永久性工程部分或全部完成後廢棄、拆除或移作他用者。

備註二:施工機具設備:工程施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支撐物、模型及其附屬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