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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Q&A

Q:若是三角貿易。我可以幫國外的賣方或買方買保險嗎?

A:可以。因為貨物運輸保險單是國際性保單。 

Q:投保的保單是全險,為什麼出險後保險公司卻不賠償?

A:全險保單是概括式的保單,其承保範圍是除了保單規定的除外不保事項外其餘皆承保。故其保單雖名為全險,實際仍將某些事故所致之損失予以除外不保,除外項目規定在協會貨物運輸險(A)條款【簡稱I.C.C. (A)】第4、5、6、7條。另外,事故發生之時間若非在I.C.C.(A)條款第8條所規定的時效內,保險人亦不須對此損害負責。

Q: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是否能同時保運送及儲存的風險?

A:此險種可以涵蓋運送及儲存,但僅限於台、澎、金、馬,且儲存需要明列儲存處所地址。

Q:海運承攬運送人及航空器承攬運送人之營業地區是否僅限「台灣至全世界」?

A:除了「台灣至全世界」以外,可以再提供實際需求供保險公司評估,但此險種會受經濟制裁除外條款之限制(部分貿易與受經濟制裁國家相關者,除外不保)。

Q:我已將索賠文件寄給保險公司超過一個月,為何我們現在還未收到賠款?

A: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及海商法第一百五十條所規定之賠款理賠時限係須在所有相關求償文件皆備齊之情況下,保險人須於規定時間內對被保險人之損失予以理賠,若在相關文件不齊的情況下,除非被保險人提供擔保,否則,保險人僅須就已確定部份先予理賠。

Q:我所投保之電子零件外箱水溼,雖內品無明顯水濕痕跡,但我們擔心會有水氣影響該批貨物,故我方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該批貨物。

A:對於在保險標的物未確定損失的情況下,保險人無法就該未確定之損失予以理賠,除非該批電子零件經過具公信力單位之測試,且測試結果證實該批電子零件確實受損,保險公司方得就該受損貨物予以理賠,且該舉證責任須由被保險人負責。

Q:我所投保之機器於運送途中外箱毀損,震動及傾倒指示劑皆已變色,受損後其精度會受影響,請問該如何處理?

A:貨物之外箱只有指示劑變色而無毀損情形,一般內品受損情形機率不大。但為慎重起見,請保戶務必於貨運簽收單上註記指示劑變色之情形並照相或錄影,開箱後保留外箱備查,如發現內品有移位或損壞,立即停止作業,向運送人發出損失通知(Notice of loss),並通知本公司作進一步處理。

Q:貨物整裝整拆進口時,發現貨櫃無鉛封情形,應如何處理以確保向保險公司索賠之權益?

A:依保單左下方紅色重要條款第三點之規定:要求運送人於簽收單上註記鉛封情形,開櫃檢查後若有損失應立即向運送人/船公司發出損失通知(Notice of loss)並通知本公司。

Q:本公司進口一批貨物,外箱無損且無異常證明,開箱檢查後發現短少,請問要如何申請理賠?

A:請先向出口商/託運人(Shipper)確認是否短裝,或者請保戶證明短少情況是發生於運途中,並檢具第三人所簽發之事故證明提出理賠申請。

Q:本公司於一個月前有一批貨發生損失,但忘了向貴公司報案,請問是否仍可申請理賠?

A:根據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但本公司對於具有異常報告或事故證明者仍予以受理。

Q:我要投保出口、進口貨物保險,需要提供什麼資料才能出單?

A:
一、填寫貨物險要保書並用印。
二、另提供進出口商業發票(INVOICE)或其它價值證明。若交易係透過信用狀,則需另提供信用狀開發申請書,以便登載相關條件以符合信用狀要求。

Q:貨物水險要如何計算保費? 

A:依國際貿易慣例,以商業發票金額再加10%為保險金額,再乘以費率;計算保費方式 = INVOICE 金額 X 110% X 費率 (視航程與標的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費率)。

Q:何謂共同海損?

A: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簡稱G.A.)係指,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船舶或其上承載貨物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依海商法第111條之規定,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Q:何時辦理投保?

A:進口貨物運輸保險:若有開立信用狀,則隨即辦理投保,無信用狀者於國外賣方將貨物裝船前辦理。 
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應於向船(航空)公司簽訂裝船手續時同時辦理投保手續。

Q:何謂航程保單與時間保單?

A:保單之效力僅及於某一段航程者,謂之為航程保單,海上、航空與內陸貨物保險等即屬航程保單;另一性質之保單係以某一特定時段為保險有效期間者,稱為時間保單,例如火災保險、汽車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