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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Q&A

Q:住宅火險的保障範圍有哪些?

A:住宅火險保障範圍如下:

      1.保障範圍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器及其配件之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8)竊盜
        (9)救護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10)清除受損標的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11)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新台幣五千元,賠償總額新台幣二十萬為限)

      2.以下承保範圍若未在契約上附加承保,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5)冰雹。

Q:住宅火險不保事項有哪些?

A:住宅火險以火災相關意外事故為保障範圍,地震颱風等則需另行加保始有理賠。此外一般不保事項有以下幾點: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6.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通常產生之煙燻。
  7. 政府命令之焚毀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Q:在住宅火災保險標的物中所指之『建築物』,其承保範圍如何?

A:本保險契約所謂之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 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氣、電梯、電扶梯、 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 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建築物全部或一部份供辦公、 製造、加工或營業用者,則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內。

Q:何謂全部損失?

A:保險標的物全部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不能修復或保險標的物之修復費用超過保險金額者。

Q:若建築物因地震引起部分傾倒、倒塌或龜裂,經政府勘驗為危險大樓,已不適合居住或使用,而要求強制拆除重建者,是否為全損?

A:若該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具公信力鑑定機構勘驗結果,該樓實質上已不堪居住或使用時,需拆除重建者,可視為全損。

Q: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的定義為何?

A: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規定: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住宅內動產係指: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傢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Q:何謂「重置成本」與「實際現金價值」?

A:1.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

      2.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Q:住宅若為租用,可否投保火災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可以。因為火災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障您、及對第三人之責任。

Q:何謂臨時住宿費用?

A: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發生致毀損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出之合理費用。

Q:火災保險中之航空器墜落及機動車輛之定義為何?

A:航空器定義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機動車輛係指合法領有牌造並行駛於公路、市區道路或軌道上之路上運輸交通車輛(但工業用之挖土機、怪手等非運輸工具則不含在內)。

Q:出險後該如何處理?

A:

  1. 立即以電話聯絡(02)2507-5335新光產物火險業務部理賠科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將損失減至最低。
  3. 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以便本公司派員勘查。

Q:何謂折舊理算?

A:產物保險係承保財產之現有價值,一般除貨物無折舊因素外,其他之財產皆有折舊產生,而折舊係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法規之規定,具有公信力。

Q:何謂不足額比例分攤?

A:消費者投保火險應以能或足額之保障為原則,其主因即為避免產生不足額比例分攤之情形,例如財產價值100萬元,但僅投保50萬元之保險,亦保戶僅投保50/100=1/2之保障而已,若發生10萬元之損失則保險公司僅能理賠10萬元×1/2=5萬元之保險金,此係依保險法第77條,不足額比例分攤之規定處理。

Q:保戶為何需配合保險公司,提供損失資料?

A:唯有愈詳細的提供損失資料,才能更明確的了解損失程度,同時也降低了對於賠償金額之爭議,因為損失經雙方確認後則爭議就無從產生。

Q:被保險人常會對公證公司的立場產生懷疑,認為其偏向保險公司,立場不公正?

A:公證公司之成立有財政部予以監督,為公司之永續經營,即要站穩公證之立場,消費者實無多疑之必要,且保險契約第15條亦有對損失金額爭議之解決交付仲裁之方法可依循,其重點亦即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Q: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殘餘物?

A:可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調後由被保險人估價收回或由保險公司估價賣出。

Q:保險公司對於火災現場處理方式為何?

A:對於火災現場之保留,若係警方為調查事故原因而封鎖時,則須待警方通知開放後方可做進一步處理,保險公司對此則無權決定保留與否,而經現場開放後,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提供之損失清單與被保險人至現場核對損失完成後,即可由保戶進行清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