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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險因應「保險法」修正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之說明公告

新光產險因應「保險法」修訂,自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日起調整「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約定,於條款修訂說明如下:

1.依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訂「保險法」第116條辦理。

2.依據前揭總統令,新光產險將進行保險契約條款之調整,惟此調整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

3.自111年12月2日(含)起之團體保險契約條款包含「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之約定者,將適用修訂後之保險契約條款。

修訂後條款與原條款內容比較如下:

原條款 修訂後條款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與要保人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修訂後條款適用之團體保險:

序號 團體保險商品
1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2 新光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保險附加條款(團體保險適用)
3 新光產物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4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OOOOOOO適用)
5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甲型)
6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役男適用)
7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原住民團體適用)
8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招標件適用)
9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適用)
10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乙型)
11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OOOOO機關適用)
12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大專校院獎助生適用)
13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OOO守望相助隊適用)
14 新光產物團體商務傷害保險
15 新光產物團體傷害失能保險
16 新光產物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7 新光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18 新光產物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甲型)
19 新光產物團體癌症身故保險
20 新光產物團體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21 新光產物團體商務海外旅行保障保險

4.111年12月2日前之有效保險契約,依契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