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颱風滯留海外旅程更改保險認定方式調整
近期受颱風影響,部分保戶因航班取消或延誤,無法依原定行程返台,因而產生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新光產物保險配合產險公會最新處理原則,針對115年4月1日(含)起生效之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綜合保險,說明旅程更改保險項下滯留住宿費之認定方式,以維護保戶權益。
一、滯留住宿費認定方式調整
依本保險契約旅程更改保險條款約定: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2,000元為限。」
基於前開條款約定,並配合產險公會最新處理原則,本公司就滯留住宿費之認定方式說明如下:
保戶於海外旅行期間,因颱風等保單約定事故,無法依原定行程返台而滯留海外,如可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住宿費用單據,將以該住宿費用為基準,最高以增加20%作為滯留期間每日住宿費之理賠上限。
舉例說明:
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住宿費為新臺幣5,000元(單人住宿),因颱風滯留海外,則滯留期間每日住宿費最高可認定至新臺幣6,000元(5,000元×120%)。
※住宿單據如包含多人住宿且無法拆分者,將依實際入住人數比例計算。
※如無法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住宿費用單據,仍依保單約定辦理。
二、115年4月1日(含)起生效保單均適用
本次認定方式調整,適用於115年4月1日(含)起生效之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符合保單約定之保險事故,且因滯留海外產生額外交通或住宿費用者,均可依本次認定方式提出理賠申請。
溫馨提醒
如因颱風等保單約定事故滯留海外,請妥善保存下列文件,以利後續理賠申請:
1. 原預定行程相關證明文件。
2. 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住宿費用單據。
3. 滯留期間實際支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用單據。
4. 其他審核所需文件。
相關理賠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可至新光產物保險官方網站下載。
如欲進一步瞭解保障內容或理賠申請方式,歡迎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8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