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戶車輛因機械故障或意外事故致無法行駛時,請撥打保單登載之道路救援專線申請服務,未經專線申請者無法享有免費服務。
2.持卡人申請拖吊服務時,需陪同救援車輛至指定地點辦理交車事宜。
3.本項服務僅限從事故發生地拖吊至目的地,不另含服務廠再拖吊至另一服務廠或其他目的地之運送服務。
4.有效期限內免費服務以三次為限。
5.不論服務項目是否異同,本公司對同一車輛同一天限提供一次救援服務,第二次(含)費用由保戶自行負擔。
6.本項服務以台灣本島內救援車輛所能行駛之道路為限。若因颱風、淹水、坍方、地震、戰爭、暴動、集會遊行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之因素所致無法服務者,將於道路暢通後始進行救援服務。
7.拖吊里程之計算以駕駛台內之里程表歸零並經保戶確認無誤後起算。服務完成後請核對服務簽認單並於服務單上簽名,且向索取第一聯留底。
8.高速公路局規定嚴禁於高速公路上實施急修服務;一般高架橋及快速道路亦嚴禁實施急修服務,故概以先拖吊至安全地點後再提供急修服務。
9.起拖後收費站、過橋費需由保戶自行付費。
10.為避免爭議恕無法提供開鎖服務。
11.其他自費項目判斷及報價,依道路救援專線人員或現場人員說明為準。
(其他自費項目:全載、特殊作業、全吊作業、國道現場作業及其他加碼費等)
12.倘因實際需要調整服務內容者,以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