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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擴大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範圍(自114年7月15日起實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3486號函核定辦理。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擴大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範圍: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發生,在未達全損標準情形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並張貼紅色危險標誌者,財產保險業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十萬元,臨時住宿費用於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本次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擴大臨時住宿費用給付範圍為114年7月15日起之有效保單皆適用,不另加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