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承保】
Q:《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
A:肇事賠償責任基礎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均予賠償,即採無過失責任基礎。
受害人範圍包括肇事汽車以外之第三人及肇事汽車車上乘客(不包括本車駕駛)。
給付範圍及保險金:(101年03月01日0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適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個人殘廢,依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至二百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二百萬元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及死亡最高給付二百二十萬元
每一事故無累計給付上限
Q:《強制險》何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自87年度起汽車所有人強制規定投保本保險,機車於88年正式納入,為使受害人迅速獲得理賠,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之請求權。
Q:《強制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嗎?
A: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規定:除有下列情事規定,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1.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者。
2.汽車所有人對第16條所規定之應說明事項不為說明者(1.汽車種類2.使用性質3.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Q:《強制險》汽車所有人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會受到處罰?
A: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隨身攜帶保險證。未投保者屬汽車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屬機車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而肇事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Q:《強制險》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被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後方車主乙撞擊,並致乙受傷;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隔年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A:不會的。雖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強保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Q:《任意險》汽車保險的種類有那些?
A:汽車保險的種類基本上可分為「強制險」與「任意險」兩個部份,除了強制險為政府規定必須投保的險種外,另外又有汽車任意險可區分為以下幾大類:
1.汽車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乙式或丙式)。
2.汽車竊盜損失險。
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包括人身傷害與財物損失)。
4.旅客及僱主責任保險(營業用車輛適用)。
5.其他各種附加保險
Q:《任意險》是否投保汽車任意險後就不用投保汽車強制險?
A:不是,汽車任意險與汽車強制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基本上凡是使用中的汽、機車皆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險,而汽車任意險是針對強制險承保範圍外之危險加以承保,可依照個人需求投保所需要的保險,以彌補強制險保障的不足。因此萬一發生事故時優先理賠的為強制險,超出強制險理賠範圍外才由任意險負責賠償。
Q:《任意險》我的車子保了「全險」,全險是什麼都有賠嗎?
A:實際上所有的保險並無所謂的全險(All Risks)還是有某些不保項目;在汽車保險中,一般人誤解所稱之「全險」就是除了強制險外,還保了車體損失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險。縱使保了上述之險種,還是有約定的除外不保事項或保險金額之限制,所以千萬不要有已經保了保險而忽略了危險的防範。
Q:《任意險》汽車保險保費計算須考慮之「從人因素」為何?
A: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釐算係採「從人因素」,而其中從人因素,即依照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來區分係數。另外考慮過去之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有賠款紀錄者依次數加費,如果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
Q:《任意險》車體險為什麼要有「自負額」的制訂?可以選擇其他的「自負額」投保嗎?
A: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份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汽車竊盜損失險亦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當然,較高之自負額,其保險費亦將相對的降低。
Q:《任意險》汽車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訂定?汽車車體損失險保險金額訂定之說明(折舊)。
A:汽車車體損失險或汽車竊盜損失險的保險金額以承保時約定價值為準,而約定價值,新車即為重置價值,舊車則按使用年限逐年遞減後的價值。
所謂重置價值,是重新購買同一廠牌、型式新車所需支付的價值。
汽車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金額,應以承保時約定之價值為準,該車約定價值之保險金額,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汽車重置價格審查小組統一查訂,並依部令核定之汽車重置價值查訂準則處理。
Q:《任意險》請問自用車與營業用車之折舊率是否相同?
A:不同,兩者區別如下表。折舊率(賠償率)表
車種
|
自用車
|
營業用車
|
本保險單失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
折舊率(%)
|
賠償率(%)
|
折舊率(%)
|
賠償率(%)
|
未滿一個月
|
3
|
97
|
8
|
92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
5
|
95
|
10
|
90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
7
|
93
|
12
|
88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
9
|
91
|
14
|
86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
11
|
89
|
16
|
84
|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
13
|
87
|
18
|
82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
15
|
85
|
20
|
80
|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
17
|
83
|
22
|
78
|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
19
|
81
|
24
|
76
|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
21
|
79
|
26
|
74
|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
23
|
77
|
28
|
72
|
十一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
|
25
|
75
|
30
|
70
|
Q:《任意險》旅客及乘客有何不同?
A:就汽車保險而言,所謂的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此種給付對價已涉及營業行為;而乘客則指無支付費用而搭乘被保險汽車之人。故欲確保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上乘客之人身保障,於自用小客車可以附加險方式加保乘客責任險;而營業用車對其旅客之人身事故保障,則應附加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Q:《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
A:肇事賠償責任基礎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均予賠償,即採無過失責任基礎。
受害人範圍包括肇事汽車以外之第三人及肇事汽車車上乘客(不包括本車駕駛)。
給付範圍及保險金:(101年03月01日0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適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最高二十萬元
每一個人失能,依失能等級給付,最高至二百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定額給付二百萬元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及死亡最高給付二百二十萬元
每一事故無累計給付上限
Q:《強制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嗎?
A: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規定:除有下列情事規定,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1.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者。
2.要保人對第17條所規定之應說明事項未據實說明者(1.汽車種類。2.使用性質。3.汽車號牌號碼、引擎 號碼或車身號碼4. 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汽車所有人為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 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Q:《任意險》所謂旅客,包不包含駕駛人或其他無給付對價行為之人?
A:「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也包含被保險人依運送契約約定得不需給付對價而搭乘之人。故車輛的駕駛人不視為「旅客」。
Q:《任意險》何謂汽車零件險?
A:「零件險」正式名稱為「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本項保險對於固定裝置於被保 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件,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而前述之零件及配件,未經特別 載明者,概以原廠裝置之型式及其價格為準。本保險限自用汽車於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後始得加保。
【車險批改】
Q:《強制險》汽、機車在過戶前,強制險應如何處理?
A:1.機車過戶首先新車主應以其名義先行投保強制汽車保險,或由原車主將其未滿期之強制保險過戶予新車主後,再持以新車主為被保險人之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之強制保險證至監理單位辦理行車執照之過戶。
2.因「汽車」強制險費率涉及從人因素計算並有加退費問題,故應依「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強制險保費查詢系統」以新被保險人之投保紀錄重新出單。
Q:《強制險》辦理強制險過戶應準備哪些資料?
A:申請人應備妥欲過戶之強制保險證、新舊車主之身份證件及印章(如原車主為法人,則須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大小章),至保險公司辦理過戶。如為代辦人代辦時須身分證明文件查證或委託書辦理相關業務。
Q:《強制險》要保人可隨時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退保嗎?
A: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申請退保(終止保險契約)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1.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者。
2.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者。
3.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後,按日數比例退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Q:《強制險》同一要保人重複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時,可否辦理退保?
A: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Q:《強制險》要辦理強制險退保時應備妥哪些資料?
A:申請退保時除應檢附保險證、要保人身分證件、印章外,尚須依不同退保原因提供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車輛報廢或被保險人重複投保之保險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公司各地服務處填寫批改申請書,辦理退保。
Q:《任意險》保戶如因保單部份文字性資料異動(如車牌號碼、通訊地址)或資料有誤(如出生日期、車身號碼……),應如何辦理更正?
A:申請人可透過傳真或郵寄相關資料,如行車執照、牌照異動登記書、身份證件等資料,檢附保險單證,申請更正及補發保單(批單)。
Q:《任意險》保單變更承保內容、加減保額等,應如何辦理?
A:要保人可親辦或委託其保險經辦人員辦理,若涉及批退險種或退費,其程序同一般退保,須將原保單、收據繳回,俟批改事項完成後,保險公司將另行補發新保單(批單)。
Q:《任意險》任意險可否辦理過戶?如何辦理?
A:任意險是自行加保商品,可以辦理過戶。申請任意險過戶時請攜帶原要保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新車主身分證明文件、任意保險單及收據至全省分公司即可臨櫃辦理。如為代辦人代辦時須身分證明文件查證或委託書辦理相關業務。因汽車險費率涉及從人因素計算並有加退費問題,會以新被保險人之投保紀錄重新計算保費。
Q:《任意險》任意險退保如何辦理?退保費如何計算?
A:申請退保須備妥要保人之身份證件、印章、保單及收據等資料;退保生效日以書面送達本公司之當日為基準,按短期費率計算。(依據汽車保單條款,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六條)
【車險理賠】
Q:《強制險》何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為使因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納入實施『汽車』所有人強制規定投保本保險;『機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納入實施。
Q:《強制險》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A: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受害人本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Q:《強制險》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誰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給付保險金?
A: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受害人本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2.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Q:《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範圍為何?
A:因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者,受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至於財物損失,如機車損壞、衣服破損、因傷住院減少工作收入及精神賠償則不屬於強制險理賠範圍。
Q:《強制險》何謂「單一事故」?
A:指單獨一輛車造成交通事故引起之人員傷亡,如自行翻車、撞樹、撞壁、撞電線桿、或與火車等相撞,均屬單一事故。
Q:《強制險》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中,單一事故發生時,何者無法申請理賠?
A: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車駕駛人需交叉向對造車輛保險公司請求,故在「單一事故」之情形,駕駛人即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
Q:《強制險》自己騎機車摔倒受傷,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
A: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該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得以申請理賠。故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車時,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駕駛人。
Q:《強制險》本人騎機車超載乘客二人發生車禍,車上三人皆受傷,請問可以獲得理賠嗎?
A:單一事故時同樣,駕駛人不賠,僅理賠乘客,至於有無超載,因新法亦無不保事項之規定,故均應理賠;如非屬單一事故,則依查證之結果認定,駕駛人依規定(交叉方式)理賠
Q:《強制險》為什麼請求權人申請理賠一定要書面申請?
A:依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求權人依強保法向保險公司提出強制險給付申請時,應檢具理賠申請書正本(表格由保險人提供),故需勞煩請求權人填寫正式之書面文件,以作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之依據。 請求權人除了到公司現場辦理外,尚可以於新光產物保險網站->『理賠專區』->『車險理賠』下載相關表格並填寫後,再將正本文件攜帶至公司辦理。
Q:《強制險》申請強制險理賠要準備哪些文件正本?
A:依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準備下表文件
證 明 文 件
|
請求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
|
失能
|
死亡
|
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
○
|
○
|
○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
|
○
|
○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
|
○
|
○
|
○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
|
|
|
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
|
○
|
|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
|
|
|
合格醫院或醫師開立之失能診斷書
|
|
○
|
|
視需要之病歷及強制險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
(如X光片等)
|
|
○ |
|
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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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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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受害人除戶證明文件
|
|
|
○
|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後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
|
|
○
|
請求權人帳戶封面影本
|
○
|
○
|
○
|
Q:《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
A:一、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給付項目包括: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之給付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 診或住院費用(每日以一千五百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 一百八十元為限)、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五萬元為限)、 義齒(每缺損一齒以一萬元為限,合計以五萬元限)或義眼(每顆以一萬元為限)器材及 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以二萬元為限)所需費用。受害 人在合格醫院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3.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4.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 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一千二百元為限,最高三十天)。
二、失能給付:依實際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從五萬元~二百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理賠無受害人數之上限。
Q:《強制險》使用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可否申請理賠?
A:是的,持經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可以前往保險公司辦理強制險理賠申請。
Q:《強制險》本人車禍後,多次搭乘計程車前往國術館就醫,請問強制險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可以給付嗎?
A:因為就診國術館之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之範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非強制險核可之醫療單位及給付項目,故相關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皆無法申請理賠,但如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院所因復健或往返門診治療所生交通費用是可以請求的。
Q:《強制險》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如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已賠償一部份給受害人時,如何處理?
A: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份賠償時,保險公司僅於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2.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公司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Q:《強制險》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是否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賠償金額(和解金額)之一部份?
A:是的,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此項給付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
Q:《強制險》何謂特別補償基金?
A: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肇事車輛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Q:《強制險》要去哪裡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
A:請求權人可以選擇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特別補償事宜。
Q:《車體險》我的車投保車體險,行駛路面凹洞造成輪胎、鋼圈受損,可以申請賠償嗎?
A:輪胎、鋼圈行駛路面凹洞或他人故意破壞單獨毀損,甲式、乙式、丙式車體險皆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輪胎、鋼圈與車身同時受損,甲式、乙式車體險皆屬保險賠償範圍。
如投保丙式車體險非與他車碰撞,縱然輪胎、鋼圈與車身同時受損仍不屬保險賠償範圍
Q:《車體險》汽車車體損失險更換零件都是全新的嗎?如果國內已經沒有零件了怎麼辦?
A:必須以全新的零件更換。
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時,可依當時市場價格現款賠付或經客戶簽名同意後以其他廠牌同級品替代零配件更換。
Q:《車體險》何謂「自負額」?
A: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 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然要小心,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Q:《車體險》我的車子投保丙式因天雨路滑超速失控,右前車頭撞擊護欄後車子反彈,致左後車身又再擦撞他車,請問是否可得理賠?
A:右前車頭直接撞擊護欄,非屬承保範圍。
而左後車身係與他車直接撞擊,確有明證下,應予保障理賠。
Q:《竊盜險》我的車子失竊後,已向貴保險公司申領過理賠金,現在車子又找回來,請問要如何處理?
A:車輛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若車輛失竊後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車子又尋獲,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果車輛失竊後,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領得理賠款時,欲領回車輛,請與保險公司聯繫繳回已 領取之保險理賠款,並辦理後續手續。
2.車輛尋獲後如有損壞,保險公司會將車輛修護回復原狀,但車主需依竊盜險承保內容之約定,負擔 自負額。
3.如不領回車輛或車輛已無修復價值,則車輛將由保險公司逕行處理或出售。
Q:《竊盜險》車輛停放原地,車內音響及配件被竊,為什麼竊盜損失險不賠?
A:竊盜損失險的承保範圍為『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承保範圍為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上述所稱零件及配件,除特別載明者外,概與被保險汽車原廠裝置之型式為準;故此情形屬附加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之承保理賠範圍。
Q:《共同事項》駕車不慎與他車發生擦撞,可以先行私下和解,再向貴公司申請理賠嗎?
A:被保險人遇有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的時候,被保險人應立即請當地的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在五天以內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的資料、證人有關資料及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經由憲警單位處理,本公司可以藉此瞭解肇事的情形以及責任的歸屬,從而認定其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逕行與對方私下和解,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故難以理賠。再者,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係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為賠償範圍。但被保險人是不是應該負賠償責任,有賴憲警單位的處理為依據;如果被保險人很快的逕行私下和解,這時責任的歸屬認定上就會大受影響。
Q:《共同事項》我辦好了出險手續後,是不是就可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A:保險公司所扮演之角色,乃是協助之立場,而非事故之當事人。因此事故之處理就保險條款僅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作理賠,而越逾此範圍者之對造請求項目及涉及體傷死亡案件之刑責部份則非屬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之內。故事故當事人無法置身於事外。
Q:《共同事項》我發生車禍事故,讓貴公司賠那麼多錢,如果再發生的話,剩多少錢可以賠,不賠的話,我想再加保可不可以?
A:車險是以事故區分,除附加險外,其他主險種(車體、竊盜、車責)之每一事故皆享有同額保障,縱然本次出險賠付相當數額,下次若再發生保險事故,保額將自動回復不會扣減。
保戶因事故感受保額不足,可於保險期間中途加保,但不能追溯使用。至於接受加保與否,則由本公司核保單位審核。
Q:《共同事項》持外國駕照於國內發生車禍時,保險公司是否承認其駕照效力?
A: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已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期停留,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汔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一年。
Q:《共同事項》將受損之車輛及印章直接交由汽車修理廠全權申辦理賠,妥當嗎?
A:現行汽車保險對於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費計算係採從車兼從人,也就是過去之理賠記錄將會影響到保險費之增減。為了避免修理廠虛報或浮報,當車輛出險索賠時,最好不要將印章交由修理廠全權處理。至於車輛出險時,應如何辦理較好?一般而言,有投保車體險之車主可直接將車開往自己選擇之修理廠或保險公司指定之特約修理廠辦理理賠申請,當修理完畢交車前,應當場檢視是否如估價單上所核定之項目予以修護,無誤時,即可在理賠申請書、估價單及其它相關表格上簽章確認。
Q:《共同事項》本人發生車禍不知應立即報警處理,事後備案表示本人願負肇責,貴公司卻不承認,理由何在?
A:因事後備案,無法得知駕駛為何人?有無不保事項之情形?且依責任險保單條款約定,責任險承保範圍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今被保險人事後備案願負肇責,為「依和解所負賠償責任」,並非責任險承保範圍;而被保險人事後備案承諾賠償,並未經本公司參與故本公司仍不受拘束。
Q:《強制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A: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Q:《強制險》在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
A: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特別補償基金亦不負補償之責:
1.故意行為所致(例如意圖自殺致發生交通事故)。
2.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例如騎乘贓車逃避警方追補致發生交通事故)。
Q:《車體險》投保丙式車體險,保戶發生保險事故時是否需負擔自負額?
A: 丙式車體險指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是一種保戶毋需負擔自負額的車體損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