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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須知

新光產物保險財產保險投保人須知

一、本投保須知適用於本公司所販售之各式財產保險商品:包括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工程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保險商品契約。

二、投保時,要保人已受業務員告知授權範圍及已經審閱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相關事項,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時,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保險契約係最大誠信契約,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不得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若因此導致本公司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時,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本公司有解除契約之權,同時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四、貴客戶對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及終止方式:
(一) 權利行使:發生於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理賠相關文件予本公司。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請您於事故發生日或知悉日起二年申請理賠,否則本公司依規定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二) 契約變更: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
(三) 契約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契約規定時,他方得解除之:保險契約依法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除另有規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五、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本公司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規定承保並收取保險費;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依承保責任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本公司24小時免付費服務(申訴)專線:0800-789-999

六、貴客戶於繳交保險費外,無須另繳交其他費用或違約金。

七、本公司保險商品皆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並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八、本公司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詳列於保單條款,並隨同保險單一併寄發,若有需要,貴客戶可再向本公司索取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瀏覽。

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保險契約發生之爭議處理方式及申訴管道:本公司24小時免付費服務(申訴)專線:0800-789-999。

十、保險詐欺揭露事項:若要/被保人有資料造假、誇大保險事故理賠金額、預謀或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等相當於保險詐欺之情事發生,將可能會危害到保單持有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