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臨時工程於主工程施工中或啟用後毀損。
A:
(1)承保標的為甲、乙兩棟建築物之房屋新建工程:
一、甲建築物已完成驗收,唯仍留存驗收時所使用之鷹架待拆除。
二、乙建築物搭設鷹架正進行施作外牆工程。
當工區遭遇天災致甲建築物於驗收時所使用之待拆鷹架毀損、乙建築物之外牆及鷹架受損。
甲建築物已完成驗收程序,僅驗收時所使用之待拆鷹架受損,該驗收時所使用之待拆鷹架,因無修復之需要,保險公司不負賠償。
乙建築物尚在施工,外牆受損需予修復、外牆施工所使用之鷹架受損亦需予修復,此受損害部分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2)橋梁新建工程,施工期間並設有交通維持便橋,在主橋梁通車前一天,因颱風造成交通維持便橋沖毀。因主橋梁在交通維持便橋沖毀後隔日即啟用,交通維持便橋已無需重新施作。
一、本案工程總價10,000萬,工程明細表編列交通維持便橋之費用包含:組立費用100萬、鋼材租賃費用800萬、拆除費用100萬。
二、租借鋼材之購買價格(重置價格)3,000萬。
本工程投保項目--
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備註一): 10,000萬
施工機具設備(備註二): 3,000萬
拆除清理費用:100萬
總保險金額13,100萬
新建橋樑已完工即將通車,且未因颱風來襲受有損害,而交通維持便橋雖因颱風來襲沖毀,但因主橋樑已啟用,已無再施作必要,因此該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無實質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鋼材為施工機具設備,因已遭洪水沖毀滅失,保險公司應依實際價值賠償。
備註一:臨時工程:為建造或安裝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或工作所使用之輔助性工程,並得於該永久性工程部分或全部完成後廢棄、拆除或移作他用者。
備註二:施工機具設備:工程施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支撐物、模型及其附屬配件。